辽阳市政府为了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升投资效益,出台了一套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旨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得当,降低投资成本。评审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节约和效率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评审机构根据委托负责具体实施。
项目准入原则: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需入驻工业园区。申请入驻项目需符合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需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目录。同时,项目需符合城市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法规,并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布了关于辽阳市工业园区项目准入的指导意见,正式编号为辽市政办发〔2011〕62号。这份通知旨在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提供明确的项目准入规则,以确保工业园区项目的有效管理和健康发展。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规定的公告,文件编号为辽市政办发〔2011〕47号。该通知针对的是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个部门和直属单位。这份通知明确表示,经过市政府的审议批准,已经正式印发了《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
辽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条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条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将第十一条二款修改为“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委托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情况;建设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招投标情况;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工程监理情况;建筑法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
将第二条中“停车场”修改为:“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服务中心,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247号令)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认定及处理招投标不良行为。”。 将第十条中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修改为“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建设部发布通知,修订了《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建监[1995]161号),旨在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投资效益。从1996年起,每年评审国家优质工程,控制在50项左右,涵盖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大型住宅小区、村镇、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重大改建、扩建工程等。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第十五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原材料、能源、交通、农林、水利、化轻、民用与市政、机电与国防等专业工程初评组。专业工程初评组成员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聘请。
创国优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需要100%合格,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
没有区别。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简称鲁班奖。是一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中国建筑业协会实施评选的奖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是中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于1987年设立,为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前身。
国优工程和鲁班奖工程已合二为一,没有区别。1996年建设部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为减少奖项将“国家优质工程”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二为一,定名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评审的原则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的原则。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关系到政府和评审机构的信誉和形象。这就要求评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原则,依法评审,以国家规范、规定和计算标准为依据,做好调查研究,排除人为干扰,实事求是,该核减的就核减,该调增的就调增。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推动“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四是与各方职责相对应。明确项目参建各方,包括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审管理办、协审机构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突出强调在竣工财务决算、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中的工作要求,以形成评审工作合力。
定义与目的 财政投资评审,就是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这是政府决策的重要环节,以确保财政资金能够用在最需要的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证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评审工作重点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前移,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也由单纯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评审扩大到财政专项支出核查,评审关口的前移及评审范围的扩大赋予财政投资评审以更新、更多的内涵,使财政投资评审成为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