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严厉措施。他们将要求境内投资者在限定时间内将违规资金调回,并可能对调回资金的10%至20%金额进行外汇罚款,以此示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开户行应严格按本办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资金的收付使用事宜,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理,直至取消该开户行的开户审核权。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管汇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第三章 境外投资顾问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fdi外汇登记是指对外投资国家管理局(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投资,也包括对外投资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或者外方减资的情况)发生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在其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所进行的登记管理活动。
FDI业务登记凭证是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业务在中国境内进行登记时所需的证明文件。它记录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信息,是外资企业在华合法经营的重要依据。
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另一国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一定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在我国,FDI通常指的是“外商直接投资”,也被称为“Inward FDI”。与之相对的“对外直接投资”则称为“outward FDI”。
1、境内机构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通过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产来源。 利润留存规定 境内机构从其境外直接投资中获得的利润,可以留存境外,用于其后续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
2、境内机构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根据第六条规定,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均须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境内机构应提交包括投资资金来源在内的相关材料,如投资申请表、资金来源说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核准文件、前期费用汇出的证明等。
3、前期费用汇出后,会计入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在6个月内未完成项目核准程序的,境内机构需将剩余资金调回原账户,并可能需要结汇。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这一过程,如有特殊情况,经原核准外汇局批准,调回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
4、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