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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法律分析: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以财建〔2009〕648号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予以废止。

综上所述,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政策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起评额与采购限额标准相一致。评审最低限额由原20万元提高到60万元(省政府规定市级工程采购限额),完全与纳入政府采购法监管程序的采购限额相一致。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第十条 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

为做好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烟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下同)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工业及商品流通(卷烟批发、烟叶收购、物资供销、对外贸易等)企业。

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

授权经营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

投融资管理的投融资管理制度

1、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一)投融资管理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四)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五)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2、财务制度中的投融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3、财政投融资制度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筹集资金,由财政统一掌握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出资(入股)或融资(贷款)方式(非无偿),将资金投向急需发展的部门、企业或事业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也称为政策性金融。

4、国家针对市场参与主体的投资行为和融资行为而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为投融资体制。投融资体制从属于一定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也要求与其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合理的投融资体制安排有利于投资形成并可保证投资效率,从而有利于经济的稳定高效增长。

5、投融资体制是指投融资活动的组织形式、投融资方法和管理方式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投融资方式、投融资的运行机制及投融资的宏观调控。

6、法律分析:国有独资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国有企业融资的目的依据,国有企业融资的具体含义,投融资的范围,原则规定,项目要求,权限划分,项目评审,申报资料,实施监督,风险防范等。该管理办法主要就是为了规范国有独资企业在投融资过程当中的一些操作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法律分析:《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3、法律分析: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

4、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6、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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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及相互间财务关系,维护国家及公司的利益,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二十条 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产品销售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