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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订)

1、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2、对《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3、《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该法规主要围绕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制度建设。首先,该法规对国有资产进行了分类,将其分为各类资产,如生产经营资产、非生产经营资产、投资资产等。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5月27日发布,于年3月2日进行修订的行政法规。目的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国有或国家控股公司属于哪种所有制

国有企业属于公有制 公有制是一种相对于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生产资料私有制消失,生产资料不进行排他性占有,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法律主观:属于广义上的国有企业,狭义上只能称作国有控股企业(绝对控股)。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进行产权出让前,一项关键步骤是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这旨在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资产价值的公正性。最后,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必须严格遵守《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中的审批程序,确保每一环节都符合法规要求,保障产权转让的合规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交易方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直接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受罚企业应在《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