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为无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是犯罪。
2、无效。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3、无效。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出借人不仅需自行承担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而且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作为金融平台的用户,需承担还款责任,若无法按时还款,可能还会面临着征信等一系列问题。
1、高利贷的放贷者以暴力、威胁等的方式向被害人追讨非法债务的,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2、放高利贷当然不算敲诈勒索罪,虽然放高利贷的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可是敲诈勒索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而且嫌疑人需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事犯罪。
3、也是适用的。如果当事人被他人是非法的手段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借了高利贷的,只要敲诈的金额能够达到两千元以上的就是可以认定为是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并且可以依法被立案侦查处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高利贷适用吗?也是适用的。
4、强索高利贷和敲诈勒索罪并不一样,这两种罪名适用的法律不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存在强索高利贷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可以按照敲诈勒索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判处一定年限有期徒刑。
5、敲诈勒索高利贷是否构成敲诈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强迫写借条的金额大小作出判断,如果敲诈金额达到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处罚标准,则需要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责任,强迫签订的借条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若能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那么该民间借贷合同就无效。民事司法实践中,只要出借人的借款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可以判定出借人就是以借款收取利息为谋生手段、具有营利性质的就是职业放贷人。注意,法律中使用的措辞为“营利”而不是“盈利”。
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效力如何?律师解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后,双方约定的利息也无效,职业放贷人仅可以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以高息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职业放贷人所从事的放贷业务也就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1、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2、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
3、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当事人就适用法律不能达成一致的,适用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