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2、法律分析: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3、年财政部下发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4、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5、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外商投资新规定,将项目核准和备案范围明确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大幅简化核准材料,全面实施告知性备案。对于核准项目,取消了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强调落实国民待遇,明确保障投资自主权。突出高效协同管理,体现高水平政务服务。
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而非属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1、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办法推出了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等三项改革。
2、资金监管:对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信息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定期报告境外投资情况,便于国家层面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企业海外投资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3、第十三条强调了企业应严谨进行项目决策,充分运用内外部资源,提高投资决策质量。第十四条则着重于风险管理和应急准备,确保投资安全。最后,第十七条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整体而言,这个办法旨在为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清晰的指导和监督框架。
4、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当境外投资企业未能按照预先设定的利润计划将利润或外汇收益汇回境内时,其境内的投资者需履行一定程序。他们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一份详细的报告,解释未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出现经营亏损的原因。若境内投资者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
5、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章的附则内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被赋予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的权力,以确保本规定的有效执行。特殊目的公司特指那些企业为了在境外市场上市,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来实现其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